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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企业协会章程

(2001年9月4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Baoan Science & Technology Enterprise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是以深圳市宝安区科技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区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之间、企业与外界的联系与交流;加强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提供人事人才服务;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交流和咨询活动,当好广大科技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实力,促进科技企业的稳步、健康发展,推动地区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宝安区人事局、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深圳市宝安区桃花源科技创新园主楼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和信息交流;

(二)组织技术协作、人才培训;

(三)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协会委托的事项,协助企业和科技人员办理有关事宜;

(四)加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五)采用互联网、协会期刊、展示会等多种形式,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提升企业家管理理念,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总结企业科技成果以及业务建设经验,向协会召开的各种学术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提交论文和资料;

(六)遵守知识产权法,尊重他人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1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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